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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级别公开买卖 委员:重监管严控评级机构数量
2012-12-07 11:00:00 来源:人民政协报

    我国信用评级业监管法规极度缺失,行业发展缺乏长远规划,应提前谋划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和制度。

中国经济社会正跨入一个信用时代,化解信用风险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方面。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信用评级行业在揭示和防范信用风险、降低交易成本以及协助政府进行金融监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有委员注意到,信用评级业的收入来源是被评级对象,评级对象寻找并选择评级机构,当然期望它们为自己评的信用等级越高越好。由于信用评级业的准入门槛较低,评级机构众多,彼此之间通过激烈的市场竞争谋求生存和发展,导致信用级别公开买卖的现象频繁发生。同时,我国信用评级业相关立法工作明显滞后,监管法规极度缺失,监管力量比较薄弱,行业发展缺乏长远规划。致使我国信用评级业的独立性、客观性和权威性尚未真正树立。

 

九三学社河南省委主委张亚忠委员表示,一些国际大型评级机构不仅在主权评级市场占有绝对优势,而且通过收购等方式控制了我国高端评级市场的大部分份额,致使国内机构丧失对评级市场的话语权。随着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较低的主权评级大大增加了它们在国际市场上的融资成本,降低了企业的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国外评级机构掌握我国企业大量经济金融信息容易引发巨大的信息泄露风险,严重威胁着我国的金融主权。

 

有委员认为,应提前谋划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通过完善行业准入制度来提升评级机构的质量。因此监管部门应该严格控制评级机构的数量。

 

张亚忠委员建议,加强对行业运行的监管,比如可以适当控制评级机构的盈利水平,以避免价格过度竞争,其目标是使评级机构和评级对象之间建立一种"工作关系",而非"利益关系",从而减轻评级行业内部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监管部门还可以完善对评级结果的复审和评价等制度,从事前事中和事后等环节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督与管理等等。

 

九三学社安徽省委主委赵韩委员提出,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和制度,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应该通过信用评级行业协会等机构,加强对信用评级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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