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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丰县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0-08-04 09:26:23 来源:丰县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丰县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各相关单位:

《丰县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已经县相关职能部门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丰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27日

为加大对违法建设主体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力度,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推进县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治理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努力构建立体化信用联合惩戒体系。结合丰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办法(试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丰县城市管理领域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文件相关要求,强化部门联动,明确职责,对县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主体。

三、惩戒内容

(一)信用管理部门将违法建设主体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县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进行推送共享;按照规定同时上报至“信用中国”、“信用江苏”、“信用徐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系统;

(二)“信用丰县”网增开违法建设曝光专栏,对违法建设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开曝光;

(三)信用管理部门将违法建设主体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人民银行丰县支行,作为相关商业银行办理业务审核的重要参考;

(四)住建部门对附有违法建设的不动产停止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功能,对违建当事人新购商品房不予办理网签备案业务;

(五)不动产登记部门对附有违法建设的不动产暂停办理变更、抵押、转移等不动产登记业务;

(六)相关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进行联合惩戒。

四、相关流程

(一)综合行政执法局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必须向违法建设主体告知相关联合惩戒事项;

(二)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于违法案件所涉附有违法建设的不动产信息可凭单位介绍信至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准确、如实填写;

(三)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实施信用惩戒前,对当事人送达《违法建设失信行为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不能纠正失信行为的,对当事人实施失信惩戒;

(四)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所涉附有违法建设的不动产,向住建部门及不动产登记部门发送《协办函》;

(五)住建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接到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办函》后,按本办法规定分别对该房产或当事人新购商品房停止买卖合同备案、网上签约功能,对附有违法建设的不动产暂停相关登记业务;

(六)信用管理部门在接到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办函》后, 按本办法规定将违建当事人纳入信用管理;

(七)各部门形成联合惩戒案例后,需立即向信用管理部门报备;

(八)违法建设拆除、恢复原貌后,违法建设主体向作出行政处罚的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不再违建信用承诺,经核实认定后,书面通知县信用管理部门、住建部门及不动产登记部门,完成信用修复,恢复网签备案及登记限制,解除联合惩戒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实施对违法建设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既是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又是有效治理违法建设的新举措、新手段。各单位、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把对违法建设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各自职责,明确方法举措,强化工作督促检查。

(二)明确责任,规范操作。各部门、单位之间做好业务衔接及过程性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科负责对违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案例的审核、归集、推送、发布等工作;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按规定负责违建失信行为取证、认定、归集、上报等工作。

(三)加强指导,务求实效。各单位、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加强组织领导,抓好业务培训,确保科学、高效、规范操作,针对违法建设顽疾,建立违建拆除新秩序,为更好把控未来新区违建,建立长效联合惩戒管控机制。

六、本办法自2020年7月27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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