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由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姚某雄、陈某强、肖某红非法贩卖死猪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三名被告人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获刑,同时法院还判令三名被告人共同支付销售死猪肉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4.1万元,并在莆田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份至2020年6月份,被告人姚某雄、陈某强与陈某瑞等人合伙在仙游县枫亭镇无证开设一生猪养殖场经营生猪销售生意,并雇佣被告人肖某红负责生猪养殖场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期间,该团伙从外省、市购进未经检验检的生猪到莆田市进行销售,后将其中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共计18头以人民币2.41万元的价格低价销售给屠宰户姚某瑞、姚某建及亲戚朋友等人,屠宰户姚某瑞、姚某建将病死猪屠宰后又拿到菜市场销售给市民,购买的客户有饭店、小摊贩、学校、市场流动顾客等。
办理经过
线索研判:三名被告人将病死猪销售给屠宰户姚某瑞、姚某建及亲戚朋友等人,而屠宰户姚某瑞、姚某建父子俩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将死猪肉切割后拿到菜市场进行销售。
菜市场人流量大,购买和食用死猪肉的消费者数量多、群体广,死猪肉可能流入家庭、学校、机关单位食堂甚至餐馆、饭店等,因此本案死猪肉的消费人群具有众多不特定性。三名被告人非法贩卖死猪肉的行为,既侵犯了国家食品管理制度,又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
诉前公告:2020年12月9日,仙游检察院在检察日报社主办的正义网刊登拟对三名被告人姚某雄、陈某强、肖某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公告期届满仍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拟提起公益诉讼,故仙游检察院决定以公益诉讼起诉人名义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姚某雄、陈某强、肖某红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24.1万元,并予以上缴国库。(2)判令被告姚某雄、陈某强、肖某红在莆田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本案开庭前,三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提前全部预缴了24.1万元的惩罚性赔偿金。2021年3月15日,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
跟踪督促
根据《福建省食品药品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因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列入食品药品严重失信“黑名单”。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由本级部门处罚的、应列入“黑名单”对象的认定、公示和逐级上报工作,并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政务网站主页发布和统一管理。下一步,仙游检察院将持续跟踪该案后续情况,在判决生效后建议县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将本案三名被告人依法列入食品严重失信“黑名单”的对象进行认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省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和统一管理。
检察官说法
食品安全与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本案的办理,有力震慑了潜在的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分子,取得了“办理一件、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案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实施后,莆田市首例判决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民法典中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得到生动体现。(铝全锦 吴俊杰)